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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包装与散装食品中新食品原料的标识要求

预包装与散装食品中新食品原料的标识要求

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,新食品原料(通常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告,首次用于食品生产的物质)在各类产品中的应用日益广泛。对于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,无论是预包装还是散装形式,其标识都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以确保消费者知情权与食品安全。以下分别说明两类食品的标识要求。

一、预包装食品的标识要求
根据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 7718-2011)以及《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预包装食品若使用了新食品原料,其标签标识需重点注意以下几点:

  1. 名称标识:新食品原料的名称必须使用国家公告中规定的标准名称,不可使用俗称或商业代号。
  2. 配料表标注:新食品原料必须如实列入“配料表”或“原料”中,并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。如果该原料有特定使用范围、用量或不适宜人群的公告要求,必须严格遵守。
  3. 特别标注要求:如果相关公告明确要求标注“不适宜人群”、“食用限量”或“其他警示语”,则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(通常靠近配料表或营养成分表)予以清晰标示。例如,某些新资源食品可能不适宜婴幼儿、孕妇等特定人群,此类信息必须强制标示。
  4. 强调说明:若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该新食品原料或其含有特定成分,则应标示该原料在成品中的含量。

规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信息、依法维权的重要依据,生产企业必须确保标识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。

二、散装食品的标识要求
散装食品的标识管理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及《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》等。由于散装食品没有预先定量包装,其标识主要通过经营场所的标牌或标签来实现。对于含有新食品原料的散装食品,经营者需做到:

  1. 信息公示:在盛放容器、外包装或摊位旁的显著位置设置标牌或标签,清晰标示食品名称、配料表(其中必须包含新食品原料的标准名称)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生产经营者信息等。
  2. 特别提示:如同预包装食品,如果该新食品原料有公告规定的“不适宜人群”、“食用限量”等要求,经营者必须在销售场所通过标牌、告示或口头提醒(建议辅以书面形式)等方式,向消费者进行明确提示。
  3. 提供信息:应能应消费者要求,提供更详细的产品信息,包括新食品原料的来源、特性及相关的公告文件编号等,确保信息可追溯。

三、通用原则与注意事项

  1. 合规先行:使用任何新食品原料前,必须确认其已通过国家安全性审查并获准公告,且产品应用范围符合公告规定。
  2. 真实无误:标识内容必须真实、准确,不得虚假夸大新食品原料的功能或疗效。食品不能声称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。
  3. 监督检查:市场监管部门会对此类标识进行监督检查。不按规定标识(如未标注警示信息)或标识不实的,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
无论是预包装还是散装食品,只要含有新食品原料,其核心标识原则是强制标示、真实准确、醒目提示。生产企业与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,务必深入理解相关法规与标准的具体要求,确保标识合规,保障消费者吃得明白、安心。消费者在选购时,也应养成查看标签信息的习惯,特别是关注配料表和任何特别提示,以做出合适的选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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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13 16:34:41